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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营改增”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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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18日发布《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以解决“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
  办法规定,试点总机构应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总机构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该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该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分支机构发生该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如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总机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该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同日,财政部还发布通知称,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也按照此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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